公司注銷,在注銷之前應該終止或者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找法網網友提問:我是一家商貿公司的員工,入職已經7年多,單位跟我訂立的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單位是私營企業,最近兩年效益持續不好,聽說公司近期可能要注銷營業執照。請問:如果公司注銷了我們這些職工怎么辦?
找法網網友提問:我是一家商貿公司的員工,入職已經7年多,單位跟我訂立的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單位是私營企業,最近兩年效益持續不好,聽說公司近期可能要注銷營業執照。請問:如果公司注銷了我們這些職工怎么辦?
找法網律師回答: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在注銷之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應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這是公司注銷的必經程序。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法定情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如果要注銷,在注銷前公司應依法終止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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