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因此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注銷,公司原股東及公司清算組的成員,應依法履行法定義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了解到國內一家公司注銷的問題:
對于上訴人孫立根、劉珍提出的新威電器解散清算時,被上訴人鄒漢英的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未出,其工傷保險待遇未發生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于2007年3月23日于工作期間受傷,并已于同年12月4日被認定為工傷,即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內容的主要依據,被上訴人的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未出,雖然無法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和數額,但并不影響被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發生。綜上所述,上訴人孫立根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被上訴人鄒漢英構成工傷并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卻未考慮被上訴人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被上訴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此行為明顯構成重大過失。根據第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孫立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劉珍系新威電器股東之一,也是清算組成員,在該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劉珍對于實際存在的被上訴人工傷事實未能及時查知,顯然未盡到清算組成員應盡的責任,也無證據證明另一清算組成員即孫立根在清算過程中,對其故意隱瞞了被上訴人工傷的事實,故對于被上訴人工傷待遇損失,劉珍的行為也構成重大過失,應與孫立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劉珍認為相關責任人對此存在過錯,可在承擔責任后,依法向相關責任人主張權利。
綜上,上訴人孫立根、劉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variant-numeric:="" normal;="" font-variant-east-asian:="" letter-spacing:="" 0.544px;="" line-height:="" 25.5px;="" text-align:="" justify;="" widows:="" 1;=""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以上的案例,反應了公司注銷與員工勞動的問題。所以,公司注銷在稅務、財務上要清算完結才不會有一些違背勞動合同的情況。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
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caishenbaobank.com/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